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政务公开办)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推进协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保密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机关各处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记录、机载的各类载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涉密而未及时定密的事项; (三)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六)是否属于本厅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七)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本厅正常的工作秩序; (八)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核签后,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将是否公开意见报厅领导进行审定,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对是否涉密或敏感疑难的信息需报厅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核签后,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八条 厅保密办不能确定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应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条 本厅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厅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厅保密办与各处室保密责任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厅属各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机制执行,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十二条 本机制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