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政务公开办)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厅内处室、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厅政务公开办提出。经厅政务公开办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条 厅内处室、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务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交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法依规以予问责。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 (三)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五)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按时按质向厅政务公开办提供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所需材料和数据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厅政务公开办。 第七条 本机制由厅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