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编制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制定全省工业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厅里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由该决策拟制处室或牵头拟制处室、单位负责实施,预公开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及公众反馈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等。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