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文件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现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属性的范围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 (一)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行业运行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属性的确定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事项,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属于公开属性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应当主动公开。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各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三)其他公文,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包括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内的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以及厅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依申请公开。 三、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有关保密规定。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在发文单上明确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办公室在进行文稿审核时,应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厅领导在签发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办公室应对公开属性缺失的公文暂缓打印和用印。 四、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开展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承办处室负责在厅网站、厅政府信息公开等平台进行发布,信卫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其中政策解读材料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厅政策文件解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发布;新闻通稿、工作动态等应按照《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闻发布工作制度》要求发布。 五、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处室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厅办公室负责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